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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鄄城县一项目被指虚假诉讼致民企深陷困境

字号+ 作者:lobtom 来源:未知 2025-08-20 22:02 我要评论( )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山东科源供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原法人兼董事长张某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山东省菏泽市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山东科源供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原法人兼董事长张某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箕山河水厂项目中涉及虚假诉讼及冤假错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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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9日,我司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水务局副局长冀某某(时任箕山河净水厂项目指挥部指挥)指定的设备供货商——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公司”)签订《箕山河净水厂供水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附件“设备供应清单”因双方未签字确认,未形成有效约定。

    2013年11月,货物进场验收时,监理单位对设备中的“山东卓众”立式水泵和“江苏轩普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江苏轩普”品牌气动方形不锈钢方阀作出“不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退回”的认定。我司据此拒付该部分产品货款,并要求退回涉案产品,但康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几经诉讼,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致使我们这家好端端的民营企业深陷困境。

    其一,一审时康博公司伪造证据,法院部分支持我司主张。康博公司以伪造的 “合同附件设备供应清单” 和自制的 “常州轩普气动、电动阀门验收清单” 为主要证据,向鄄城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隐瞒了监理验收过程及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 等关键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我司提供的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 合法有效;康博公司提交的 “合同附件” 因双方未签字,不予采信;“常州轩普验收清单” 仅为签收记录,“签收不等于验收”,不具备法律效力。基于上述认定,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我司的主张。

    其二,二审违背事实改判,错误认定 “签收即认可”。康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的情况下,作出以下错误认定:认可立式水泵退回的合理性。

    对 “江苏轩普” 品牌阀门,以 “科源公司工作人员已签收,即等于认可品牌,且康博公司已完成安装,科源公司无法证明安装时不知情” 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我司支付涉案设备款。

    其三,再审无视关键证据,强化错误认定。我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不仅完全支持二审判决,还新增两项错误认定:认定 “江苏轩普” 品牌阀门的生产厂家为 “常州轩普机电有限公司”,属国家正规厂家,产品非 “三无” 产品。

    否定我司与项目指挥部的合同关系,对指挥部及上级鄄城县水务局出具的10余份证明材料(含监理通知单、公函等)不予采信,同时采信康博公司提交的全部伪证,最终驳回我司再审申请。

    其四,侵权赔偿诉讼一审程序违法,刻意回避核心事实。2016 年,箕山河水厂试运行期间,“江苏轩普” 品牌阀门批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鄄城县水务局、监理单位等多次发函要求解决,并建议司法介入。

    2016年6月21日,我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7日立“康博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 侦查,后因该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峰死亡,于2020年6月3日撤案,同时告知我司,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追偿,并提供了两份关键证据:洪某伟询问笔录(证实 “江苏轩普阀门有限公司” 为虚构);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阀门材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2020年,我司以康博公司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菏泽市牡丹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提交了上述公安机关证据及调取刑事侦查材料的申请书。但该院在公安机关尚未撤案(撤案时间为2020年6月3日)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9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8日判决:全盘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采信康博公司 “鉴定时未通知生产商、销售商” 的伪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对能证明 “江苏轩普” 为虚构主体的洪某伟询问笔录及调取侦查材料的申请未作任何提及,判定我司败诉。

    其五,侵权赔偿诉讼二审延续错误,拒绝调取关键证据。我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院上诉,核心诉求为 “要求康博公司提供‘江苏轩普阀门有限公司’为正规厂家的证明材料”。

    但二审法院将焦点错误定为“质量问题纠纷”,全盘维持一审判决。以“公安机关已撤案,侦查材料对本案无实质性意义”为由,拒绝调取刑事侦查材料,判我司败诉。

    其六,再审无视新证据,驳回诉求。我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 16 份在一、二审中未呈现的新证据(含近 10 份第三方官方证明文件、监理文件等,足以证实涉案产品为伪劣产品)。但再审法院未对新证据进行任何审查或提及,全盘支持二审判决,驳回我司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洪某伟询问笔录明确证实,“江苏轩普阀门有限公司” 为康博公司虚构,无实际生产经营资质。基于此,康博公司提交的与该虚构主体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用以证明产品来源和资质的材料等,均属伪造;康博公司提交的自证证据 “验收清单”,恰恰证明了其提供的产品与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要求不相符。清单中关于材质、结构等内容,与招标文件采购要求完全相悖。

    需要强调的是,我司提交的20余份证据,其中包含近10份第三方官方证明文件、监理文件等,充分证实涉案产品存在材质、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质量伪劣等问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阀门材质、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属固有质量问题,与使用年限无关;鄄城县水务局、监理单位等出具的10余份公函、通知单等,也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上述事实。

    公平正义,国之基祉。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明察秋毫,依法查明康博公司虚构主体、销售伪劣产品、伪造证据的违法事实,促使相关部门重视并纠正基于错误认定作出的判决,推动此案得到公正解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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