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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字号+ 作者:浙江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5-10-12 08:11 我要评论(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就与南头平安法治办等四单位劳动争议问题,本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经历了仲裁、诉讼程序,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社区)的卢某森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6年5月,我入职南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市司法局南头司法所),成为一名合同制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0年7月至今,由南头镇政府、南头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归属南头镇政府管理)、南头水务中心及南头农业局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700元/月)、加班工资、全勤奖、年限工资、岗位津贴、预发奖金、节日补贴构成。

      至2013年1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南头平安法治办并未要求本人离职,照常向我派发任务并发放工资。2016年5月,被派遣至民安村综治任副站长,于2018年8月1日派遣至南头水务中心,于2019年调岗至南头农业局工作。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南头平安法治办无故降低2100元/月的工资,并缩短每年的年休假为5天。

      

 

      值得一提的是,我2006年以来在南头政府工作任职警卫队长十多年,服从组织安排调岗位去民安村综治任副站长,到了后一直没有任织。多次找领导协商,到2018年1月,他们想个办法竞岗上位。我知道是有问题的,所以没有参加竞岗,到现在都没有人员竞岗上位。2018年1月降工资每个月小1500元,又降带薪年假每年休5天;2018年调去水务中心,新入职员工都二级雇员,我在镇里做十多年队长给我按一级雇员。我一直找领导协商,到2020年升二级雇员后,又降工资每个月小600元。请问:我服从组织安排调岗,没有任职还降工资,这是何道理?而且,2006年至2018年9月没有按规定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又作何解释?

      为此,在2024年6月14日,本人就与南头平安法治办之间的争议,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本人于2010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南头平安法治办存在劳动关系;南头平安法治办支付本人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少发工资163800元及节日津贴9750元。

      2024年8月16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4)6281号”仲裁裁决,认定本人与南头平安法治办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其岗位自2018年8月1日由南头平安法治办调整至南头水务中心,并以本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本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5年1月10日,本人以南头平安法治办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南头平安法治办支付本人2018年1月1日起的工资差额163800元及节日津贴9750元,补缴自2010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于同日对本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本人聘请了律师,向中山市第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依法追加南头镇政府、南头镇水务事务中心、南头镇农业农村局为被告,诉请确认本人于2007年5月至今与南头平安法治办、南头镇政府、南头镇水务事务中心、南头镇农业农村局四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四被告向本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少发工资102775.46元及2018年至2025 年尚未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0686.29元;四被告向本人支付律师费6500元。

      2025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作出“(2025)粤2072民初4929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本人于2025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与本人2024年6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除补缴住房公积金外均一致,“中劳人仲案字(2024)6281号”仲裁裁决已对上述仲裁请求作出处理,本人依据2025年1月10日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人于本案中追加南头镇政府、南头镇水务事务中心、南头镇农业农村局作为被告,并要求承担给付义务,但本人与上述三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过劳动仲裁,即本人提起本案诉讼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裁定书认为本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本人的起诉。

      对此裁定不服,本人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10日,市中院作出“(2025)粤20民终45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当今,期盼上级领导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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